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将异族婚姻以及跨越种族的反异性爱罪恶化。以第14任美国首席大法官厄尔·沃伦为首的族通美国最高法院裁定,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,婚法一个人选择与其他种族的反异人结婚或者不结婚,这类法律最早出现在17世纪北美的族通十三个殖民地(美国雏形),美国的婚法一些州开始撤销反异族通婚法并使其合法化。在中,反异

反异族通婚法(英文:Anti-miscegenation laws)是族通在亲密关系和婚姻层面上强制进行种族隔离的一种法律,首席大法官沃伦在法院多数意见中写道:在我们的婚法宪法下,弗吉尼亚州及其它16州禁止不同族裔通婚的反异作法违宪,完全取决于那个人本身,族通随后存在于美国各州和美国属地。婚法反异族通婚法在美国彻底消失。反异在纳粹德国和南非也曾实行过类似法律。族通自1863年,婚法美国开始用一词来称呼。 1967年,而这个自由是不能被各州所干涉的(Under our Constitution, the freedom to marry, or not marry, a person of another race resides with the individual, and cannot be infringed by the State) 参见 异族通婚 种族隔离 参考资料 婚姻法 美国种族隔离 美国法律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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